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妙方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且有戶籍登記,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112年2月11日配合臺中市新社區公所「宜居臺中 新社櫻緣-112年度臺中市新社區櫻花季健行活動」辦理租稅宣導活動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東勢分局於112年2月11日上午9時至中...
房地 合一 稅 重 購 退稅 配偶 自用住宅 重 購 退稅 房 地 合 一 房 地 合 一 稅 自用 條件 房 地 合 一 稅 首 購 房地 合 一 稅 紅單 房 地 合 一重 購 退稅 夫妻 如何規避房地合一稅 新房 地 合 一 稅 1000萬房子房屋稅 房屋稅怎麼算 房屋稅多少2019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左營分處 全戶財產證明及所得稅證明申請 全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納稅證明文件 牌照稅逾期如何繳納2020
房地合一2.0將實施國稅局:想重購減稅注意設籍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2021年6月16日 —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兩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 ... Read More
房地合一2.0將實施國稅局:想重購減稅注意設籍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2021年6月16日 —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兩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 ... Read More
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記得申請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 地的租稅負擔,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下,容許個人出售及購買自住房地,如符合 ... 因出售A房地與重購B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有設籍居住,如A、B房地均無出租、供 ... Read More
房地合一2.0/雙享節稅土增稅+房地合一「2年內可重購退稅」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2021年7月1日 — 2016年1月1日實行的房地合一1.0,就已經給予自住客重購屋退稅「大紅包」,只要是自住兩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享房地合一稅與土增稅雙重退稅 ... Read More
租稅優惠報您知!自住房地重購適用房地合一稅退稅或扣抵之 ...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2021年6月16日 — 另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1月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107年8月以2,000萬元 ... Read More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介紹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4.小張再於115年購入C屋(價值高於B屋),其得申請之重購. 自用住宅退稅金額,應以前次出售B屋而繳納之新制所得稅. 認定,即申請退稅100萬元。 Page 35. ▻ 課稅方式(分離課 ... Read More
雙享節稅土增稅+房地合一「2年內可重購退稅」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2021年6月24日 — 房地合一2.0/雙享節稅土增稅+房地合一「2年內可重購退稅」 ... 2016年1月1日實行的房地合一1.0,就已經給予自住客重購屋退稅「大紅包」,只要是自住兩年內 ... Read More
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減免與重購退稅之比較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2020年7月2日 — 自住減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連續滿六年。 重購退稅: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有戶籍並居住,無設籍期間之限制。 (二) ... Read More
自用住宅房地重購退稅之自用條件認定差異(稅會修法篇)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綜上所述,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重購退稅之「自用認定」條件與土地增值稅相同,房地合一稅僅限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對象上明顯趨於嚴格。另外,房地合 ... Read More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妙方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 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且有戶籍登記, ... Read More
相關資訊整理
請問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適用要件為何?
請問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適用要件為何?以下為詳細資訊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已核准重購退稅後,如因故將戶籍遷出,是否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已核准重購退稅後,如因故將戶籍遷出,是否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以下為詳細資訊民眾換屋時,如原出售及新購的房屋均...
房屋稅徵收期間自何時起算?
房屋稅徵收期間自何時起算?以下為詳細資訊房屋稅於每年5月1日開徵,徵收期間係自上年度7月1日起至當年度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