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Q&A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Q:稅捐稽徵機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多久作成復查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A: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2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機關如未於接到申請書後2個月內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Q: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A: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茲分述如下: (1)訴願:1.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可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提起訴願。2.受理復查機關逾2個月不為復查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可以逕行提起訴願。 (2)行政訴訟: 1.第一審:。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而對受理訴願機關決定不服者,可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受理訴願機關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不為決定者(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納稅義務人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課稅額或罰鍰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如對受理訴願機關決定不服、受理訴願機關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不為決定者,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向其提起行政訴訟。 2.上訴審:。納稅義務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認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者,可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作成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者,則應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35條)。
Q:如何計算應補稅額之行政救濟利息?
A: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填發補繳稅款 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
地方稅問與答>行政救濟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對稅捐爭議事件,提起行政救濟,須先申請復查,此為法定救濟 ...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行政救濟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行政救濟Q&A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行政救濟及稅捐保全之認識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行政救濟及稅捐保全之認識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行政救濟專區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行政救濟程序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行政救濟程序應於什麼時候提起?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稅額或罰鍰金額如仍不服,救濟途徑為何?
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稅額或罰鍰金額如仍不服,救濟途徑為何?以下為詳細資訊可以在收到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