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Q: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或士林)分署扣押銀行存款通知函,是否還要到該分署辦理繳款事宜?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執行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或 ...
Q: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或士林)分署扣押銀行存款通知函,是否還要到該分署辦理繳款事宜?
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執行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或士林)分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背面載有繳納方式,如應納金額3萬元以下,可持該分署發出之傳繳通知書,於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便利商店繳款,亦可至該分署繳納或自行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逕寄該分署繳納。若在期限內未獲當事人回應,則會查調當事人之銀行存款資料並依法辦理扣押收取該欠稅款。所以,收到該分署所寄發扣押銀行存款之通知函,可不必前往該分署辦理繳納事宜,銀行會主動開具欠稅支票逕寄稅捐稽徵機關,但在銀行尚未開具欠稅款支票前,亦可去該分署當場開單持往銀行繳納,由該分署再發函銀行撤銷原扣押命令。
Q:欠稅已被移送執行如何繳納?
一、請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或士林)分署或本處各分處開立繳款書以信用卡刷卡繳納,也可在當日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3萬以下)或銀行繳納。 二、傳繳通知書應納金額合計3萬元以下(含本稅、滯納金、執行必要費用),得持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傳繳應到期日前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 三、得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手續費30元),匯款單依序填寫「移送機關之名稱」、「移送機關之地址」、「匯款人之電話」、「傳繳通知書正面應納金額」;並將匯票正本連同傳繳通知書影本以掛號寄交本處。
Q:納稅義務人若無法一次繳清,可否辦理分期繳納?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之期間及標準為何?
納稅義務人如能釋明理由,說明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滯納款項(稅捐、罰鍰或費用等),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或士林)分署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該分署得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斟酌個案情形,於執行期間內核准其分2至72期繳納。每1期為1個月,必要時,每1期得短於1個月。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依該要點第5點規定,得命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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