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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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誰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A:有3種類型的人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要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如果要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但是如果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3條之1)
Q2: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A:「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Q3: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A: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Q4:贈與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A: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220萬元)時,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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