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追討期限不得逾15年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欠稅追討期限不得逾15年從96年4月23日起,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執行追稅的欠稅案,最長追稅期均不得超過15年。總統令21日公告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 ...
欠稅追討期限 不得逾15年
從96年4月23日起,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執行追稅的欠稅案,最長追稅期均不得超過15年。總統令21日公告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民眾遭無限期追討欠稅的時代已經宣告結束。
財政部說,96年3月5日到3月22日之間已移送法務部的舊欠稅案,因為不在新法明訂的過渡案件適用時點內,雖然新法23日才生效,因無過渡條款保障,政府追稅的最長期限還是可達15年。
23日生效的新法也增訂「追溯條款」,凡是3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條文之前,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舊欠稅案件,追稅期只到民國101年的3月4日,過期案件一律不再追討。
過去欠稅案件的處理,必須經過兩個部會,稅捐機關在核發稅單後的五年內,稱之為「徵收期」,徵收期將屆滿的欠稅案,稅捐機關均會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由執行署負責執行欠稅追討作業。新法生效前,政府擁有無限期的追稅權。
立法院今年3月5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案,重新訂定稅捐徵收期限。新法增訂第4與第5項規定,明令稅捐徵收期仍是五年,但已移送各地行政執行處的欠稅案,執行期限亦為五年;五年屆滿前執行處已展開行動者(如著手調查欠稅人的所得資料、當事人親自說明財產狀況等),執行期屆滿後,可再延五年;未展開執行程序者,不得再延長。
財政部表示,生效後的稅捐稽徵法,新欠案件追稅期,除稅捐機關有效徵收期五年外,移送行政執行署的追稅案件,已展開追稅程序者,合計徵收期與執行期,政府擁有長達15年的追稅權;反之,始終未展開追稅程序者,追稅權最長只有十年。逾追稅期的欠稅案,均不再追討。
稅捐稽徵法第23條同時也增訂第5項的過渡時期條款,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需規範各地執行處,必須在新法修正生效後五年內,就尚未完成追討的舊欠案積極追稅。這類案件有效追討期只到 民國101年3月4日 。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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