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2021年1月29日—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六條文化部受理申請後,經會商財政部及 ...
中華民國82年6月30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82)文建參字第06015號令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821489075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2年9月16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參字第0922119758號令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2045610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0510122692號令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56778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020031731號令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51338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1010334492號令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67709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下列文化藝術事業從事與本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或拍賣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經營與本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一、 公立文化機關(構)、學校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二、 依法完成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前項出版或進口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已歇業或解散者,得由經營該圖書出版品批發、零售之文化藝術事業,就該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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