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追繳期限最長15年| 稅務法規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2021-03-02 01:3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限屆滿隔日起算五年,不過國稅局指出,強制執行中的欠稅,不受五年徵收期間限制,納稅人千萬別心存僥倖,以為拖過五年徵收期就不用繳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接到洽詢,民眾甲君表示,因2009年綜所稅欠稅,最近薪水被行政執行分署扣押,甲君疑惑,欠繳稅捐不是應該五年後就不用繳了嗎?
對此國稅局解釋,稅捐稽徵法第23條確實有規定,稅捐徵收期間是自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算五年,但同時也有但書,若徵收期間屆滿前,稅局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還可以繼續執行五年;且若當中行政執行分署已經開始執行,還可以再加五年,等於徵收及執行期間,前後有15年。
稅捐稽徵法也規定,暫緩移送執行或因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執行的案件,徵收期間的計算,還要扣掉暫緩或停止執行期間。
若以甲君的案例來看,2009年當年綜所稅,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繳納期限為2011年4月25日,甲君逾期未繳,也未提出複查,國稅局於是在2011年6月移送強制執行,執行分署也在2011年8月寄發傳繳通知書,甲君表示無財產或所得可繳納欠稅。
直到後來,國稅局查到甲君在某公司任職,領有薪水,因此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在2020年11月向公司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甲君薪水,以清償欠稅。
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來看,甲君欠稅案件,徵收期限雖是到2016年4月25日,但因為屆滿前國稅局就已移送強制執行,追稅期間可加五年;行政分署也在屆滿前開始執行,追稅期間再加五年,因此甲君案件追繳期間可延長至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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