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但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釋明因配偶、直系親屬於境外(包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死亡或其他正當理由致出國頻繁者,不在此限。(三) ...
一、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作業;為使該項作業有一致、客觀之準據,特訂定本規範。二、稅捐稽徵機關未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禁止財產處分)或第二款(向法院聲請實施假扣押)規定執行稅捐保全措施者,不得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達得限制出境金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本規範審酌有無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必要。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欠繳稅款(不含罰鍰)單計達得限制出境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且該個人、營利事業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二)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本規範審酌有無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必要。 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之財產為禁止處分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四、稅捐稽徵機關就前點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款案件,應按個人、營利事業已確定、未確定之欠繳金額,分級適用限制出境條件(如附表)。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應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五、前點附表用詞,定義如下: (一)欠繳金額:已確定案件,指欠繳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各稅依法附徵或代徵之捐及已確定之罰鍰合計數;未確定案件,不計入罰鍰及行政救濟加計利息。 (二)出國頻繁:指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出境時前二年內,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包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次數達八次。但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釋明因配偶、直系親屬於境外(包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死亡或其他正當理由致出國頻繁者,不在此限。 (三)長期滯留國外:指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出境時前一...
103.12.31<稅務法務>欠稅限制出境明起大解禁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欠稅限制出境明起大解禁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理財]欠稅限制出境門檻大解禁@ 幸福惠~微笑退休生活:: 痞客邦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欠稅破百萬可出境財政部修法放走4千多人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法規內容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欠稅限制出境明起大解禁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欠稅限制出境明起大解禁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欠稅限制出境」違憲財政部快廢除惡法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欠稅遭限制出境期間不得超過幾年 | 北市稅捐稽徵處問答集
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後,若無法一次清繳,可否辦理分期繳納?
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後,若無法一次清繳,可否辦理分期繳納?以下為詳細資訊納稅義務人如能釋明理由,說明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
欠稅已被移送執行如何繳納?
欠稅已被移送執行如何繳納?以下為詳細資訊(一)請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或士林)分署或本處各分處開單持往銀行繳納。(...
民眾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如何解除出境限制?
民眾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如何解除出境限制?以下為詳細資訊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依規定報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