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拿於桃園市共持有4戶房屋,A房屋的房屋總現值為100萬元;B房屋的房屋總現值為200萬元;C房屋的房屋總現值160萬元;D房屋的房屋總現值為90萬元。A房屋為溫拿的父母居住使用、B房屋為夫妻倆與17歲小兒子居住使用、但因工作關係溫先生偶爾會到D房屋居住、C房屋為24歲的大兒子居住使用。
從溫先生所述,這4戶皆符合自住使用要件,並經本事務所之地政士建議與規劃,選擇「所有持分住家用應稅總現值」前三高之房屋,較為有利節稅。持有第4戶以上住宅就必須按照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3.6%課徵。又桃園市105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4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現行房屋稅徵收率,住家用自住稅率為1.2%,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為2.4%(詳看下表: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
故溫先生總計房屋稅額新台幣76,800元(詳看下表:溫先生房屋規劃表)。倘若溫先生將A、B、C 房屋做住家非自住使用或非住家用,房屋稅額將超過76,800元。
◆ 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 (點我看放大圖)
➷ ➷ ➷溫先生房屋稅節稅規劃表 : (點我看放大圖)
★ 房屋稅計算公式:
房屋稅=房屋現值×稅率
房屋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年數×折舊率)×路段率
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各加減項之加減率)±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之加減價額
★「住家用房屋供自...